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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宝安汽车服务企业总部大厦项目遴选方案》和《总部项目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公示(2)

2. 产值规模(营业收入):竞买申请人在申请总部项目遴选之日的自然年度起5年内,累计纳入深圳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少于100亿元;

3. 形成地方财力规模:竞买申请人在申请总部项目遴选之日的自然年度起5年内,累计在深圳市形成地方财力不少于5亿元(其中在宝安区纳统的部分不少于4亿元)。

4. 实缴资本:竞买申请人在土地出让年期内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5. 平行进口汽车指标:竞买申请人在申请总部项目遴选之日的自然年度起5年内,累计从大铲湾口岸平行进口汽车不少于7500辆。

五、准入行业类别

(一)行业类别:鼓励发展类之商贸服务业。

(二)产业类型: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与市场拓展

六、项目用地情况

(一)用地意向区位:宝安中心区

(二)用地规模:6234平方米(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三)用地功能:商业服务业用地(C)

(四)建设规模:40521平方米(其中:30000平方米计地价;10521平方米免收地价,产权归政府)(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五)土地出让方式:挂牌出让

(六)期限:30年

(七)权利限制:

1. 项目用地建设规模为40521平方米,其中,规划指标超出企业申请建设规模部分(以下简称“超出部分”)为10521平方米,超出部分为办公用房,产权归宝安区人民政府所有,免收地价款,建成后由宝安区人民政府按照审计部门审定的成本价回购;企业申请建设规模为30000平方米,全出让年期内不得转让和出租。

2. 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允许抵押,但抵押金额不得超出合同剩余地价与建筑物的残值之和。

3. 项目建设用地竞得人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拍卖或者变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次受让人应当承接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规定的受让人责任与义务,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不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又无符合条件的次受让人的,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由政府优先回购。

总部项目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宗地编号:

项目名称:宝安汽车服务企业总部大厦

土地出让合同编号:

深圳市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制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系部门:

联系部门负责人:

联系部门地址:

乙 方:深圳市俊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系部门:

联系部门负责人:

联系部门地址:

为保障深圳市总部项目发展用地,切实履行《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深土交告( ) 号)要求,根据《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17〕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已公示的《宝安汽车服务企业总部大厦项目遴选方案》,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一、地块基本情况

宗地编号:

土地位置:

土地用途:商业服务业用地(C)

总用地面积(平方米):6234(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40521(其中:30000平方米计地价;10521平方米免收地价,产权归政府)(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项目名称:宝安汽车服务企业总部大厦

土地使用年期:30年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根据深圳市产业发展战略和总部经济政策,为乙方的总部用地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

(二)甲方应当实行全出让年期考核监管,在乙方于本协议约定承诺期届满后1年内、承诺期届满后每隔5年、出让期届满前1年内等阶段对本协议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如乙方未达到本协议承诺和有关约定的,甲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追究乙方责任。甲方可依法委托相关专业机构代为主张权利或履行义务。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当遵循《管理办法》和《实施办法》的规定,按期全面履行本协议承诺和有关约定,积极推进总部项目的投资建设。

(二)乙方竞买取得的上述地块只能用于宝安汽车服务企业总部大厦的项目建设。

(三)乙方承诺:

1. 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乙方在申请总部项目遴选之日的自然年度起5年内,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累计纳入深圳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少于100 亿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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