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存过错应担赔偿责任
时间:2019-10-27 07:1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历下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被告某医院在对原告程昇昇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其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了法医学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原、被告对法医学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均无异议,因此法院予以认定。根据该鉴定意见,法院酌定由被告济南某医院对原告程昇昇的各项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对于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有关伤残等级等的鉴定意见,被告济南某医院虽然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的证据;且法院认为,左冠状动脉回旋支应属于心脏的组成部分,故其中留存的导丝应属于心脏异物,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并无不当,法院予以采信。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