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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交警开展低速电动车道路通行秩序整治三年行动

  大众网·海报新闻烟台11月1日讯 (通讯员 烟交宣 记者 于伟杰) 为进一步规范低速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消除低速电动车交通安全隐患,促进全市交通形势持续安全稳定,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部署要求,烟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决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全市部署开展低速电动车道路通行秩序整治行动。

  重点整治行驶速度低、续航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低,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以及闯禁行、逆向行驶、乱停乱放、违法载人、无牌无证等违法行为。

  按照国家和省里相关标准、政策,结合辖区实际,分步骤、分区域实施限行管理。2020年12月1日起,市区(芝罘、莱山区)开展限行管理;2021年11月30日前,我市所有县(市、区)开展限行管理,进一步压缩低速电动车通行空间。在限行区域和主干道路出入口外围增设限行标志和辅助设施,提示过往驾驶人依法通行。对限行交通标志定期进行排查, 对交通标志设置不合理、视认性和系统性差、污损缺失的及时优化改进,及时做好维护。

  积极引导在用超标车辆逐步退出,对群众已经购置的超标低速电动车,设置过渡期,即:在限行整治阶段,对于查处的无牌无证低速电动车,一律暂扣车辆,能够提供车辆合法证明的,与车主、驾驶人签订保证书后放行;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依法予以扣留。过渡期后,不符合登记情形的超标电动车不得再上道路行驶,否则依法予以扣留。对依法扣留的车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进行处置。对现场查处的低速电动车违法载人、闯红灯、逆行、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依法予以处罚,并进行教育劝导。对现场查处的闯禁行交通违法,按照“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给予驾驶人罚款200元,记3分处罚。

  通过开展整治行动,全面加强低速电动车限行管理、路面执法和宣传引导,建立对违法违规低速电动车长效查控机制,实现“两个逐年下降,两个基本杜绝,两个有效提升”工作目标,即:低速电动车交通违法数量逐年下降、低速电动车交通事故数量逐年下降,基本杜绝低速电动车在限行区域内违法行驶问题、基本杜绝涉及低速电动车较大以上交通事故,有效提升低速电动车规范化管理水平、有效提升群众文明守法出行意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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