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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变”事故车且事故频发 消费者将车商告上法庭(2)

网购“过期”电动车,想要“赔三”未获支持

  网购电动车“过期”,该怎么办?昨日,同安法院还发布了这样一起消费纠纷案件。

  消费者李女士此前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向一家电动车销售公司购买电动车一辆。销售公司通过第三方物流公司向李女士交付了电动车。李女士收货后,认为车辆存在生产许可证过期、广告宣传不合法等问题,要求退还货款3000元并按货款三倍赔偿。

  李女士起诉称,收货后发现,外箱标识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9月7日,标识是过期产品。而且,销售公司的广告介绍是政府指定用车,市场最耐用电动车、专利纳米技术等,违反广告法规定。

  法官查明,销售公司获得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2016年8月3日至2021年8月2日。案涉电动车在该有效期内生产。而且,某县当地乡镇政府部门确有向销售公司购买该款电动车。

  在诉讼过程中,销售公司明确表示同意退货退款,故李女士关于要求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欺诈,判决驳回消费者李女士主张的“赔三”请求。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电动车销售公司向李女士退还购买电动车的货款3000元,驳回李女士的其他诉求。

法官说法

为何要“退一赔三”?

  法官说,谢先生与车商签订买卖合同,买卖标的物是新车。但谢先生举示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案涉车辆在交付之前发生过碰撞,但车商未如实告知。谢先生向车商购买的是新车,但车商交付给谢先生的车辆是发生过碰撞且交付后不久即故障频发的车辆,故车商的行为构成欺诈。

  所以,谢先生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226500元并赔偿三倍价款679500元的诉求,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因谢先生已经主张三倍价款赔偿,其另行要求赔偿损失50000元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为何不支持“赔三”?

  法官说,李女士在决定购买前,向销售公司询问、了解了续航里程、车架长度等相关重要信息,销售公司也做出了真实、明确的答复。因此,李女士是在充分了解商品的基础上决定购买的。销售公司在公司网页上的相关宣传信息不足以对李女士的购买决定造成误导。李女士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销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故李女士要求“三倍赔偿”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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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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