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消费维权案例:因奔驰跑车发动机漏油等 4S店被罚100万
时间:2020-03-16 19:4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良好,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广告费1.5倍罚款20287.5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9:2019年7月,志丹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品牌保护与售后服务管理部举报称,志丹县恩博烟酒商行自2016年起在门头牌匾上突出“五粮液”字样,且字体与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五粮液”注册商标一致,要求立案查处。 志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询问,对该店门头牌匾及在售货物进行拍照取证,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该门店当事人未经商标持有人许可,擅自在门头牌匾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属实,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志丹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拆除涉嫌侵权的门头牌匾,并处以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2018年7月,延安市10家混凝土生产企业以原材料价格上涨为由,商议联合将混凝土销售价格上调为每立方米60元,并对部分不接受涨价的下游用户停止供货。由于混凝土产品的使用受距离限制,建筑企业无法选择区域外的混凝土生产企业,迫于无奈接受了这10家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联合涨价行为,某建筑企业投诉至市场监管部门寻求帮助。 经过省、市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的联合调查。2019年8月,省市场监管局对延安市这10家混凝土生产企业实施垄断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合计492万余元的罚款。 案例11:2019年8月,山阳县邱女士投诉其子一个月前未经家长同意私自购买一部价值1699元的智能手机。她联系手机店要求退货,山阳县OPPO手机专营店(北大街电信局楼下)却以手机已经使用一个多月为由拒绝退货,邱女士无奈向市场监管部门求助。 山阳县市场监管局调解人员依法向商家作了法律解读并指出,邱女士的儿子只有12岁,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其擅自与商家形成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经调解,手机店退还邱女士1699元。 案例12:2019年9月,凤县凤州镇几位村民投诉称4月在凤县凤州镇重喜农资经营部购买了育果袋,结果日前发现所使用的育果袋因扎口铁丝锈蚀断裂造成育果袋张口,这会影响成熟苹果的品质。在与商家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投诉至市场监管部门寻求帮助。 凤县市场监管局调解人员详细了解果农的诉求后,随即约谈该农资经营部负责人张某,张某承认果农的投诉基本属实。随后,调解人员组织双方协商补救措施。经工作人员反复沟通,帮助双方厘清各自责任,最终双方在补救费用上达成共识。张某支付果农补救费、补偿款共计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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