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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二手奔驰当新车卖!一审判不赔,终审判赔335万元(2)

二审法院也向北京梅赛德斯—奔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奔驰公司)调查涉案车辆的生产日期,北京奔驰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的回函称:该车辆型号为GLS4504MATIC、生产日期为2016年8月2日、生产地为美国。

法院审理认为,北京奔驰公司出具关于涉案车辆生产时间为2016年8月2日的回函与前行科技公司提交证明车辆制造日期为2017年3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货物进口证明书》相比较,《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为第三方公司提供,《货物进口证明书》明确注明车辆信息由“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供并未经过相关行政部门审核,考虑奔驰汽车的知名度以及生产时间由生产企业直接掌握的数据等因素,显然北京奔驰公司出具的回函具有更大的证明力,因此采信北京奔驰公司的回函,即涉案车辆生产时间为2016年8月2日

至此,前行科技公司在一审提交证明涉案车辆是新车的相关证据被推翻。二审法院采信梁先生提供的新证据,即涉案车辆在美国存在销售和使用的记录。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前行科技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其应承担购车款3倍3351000元(1117000元×3)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2019年7月29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梁先生“退一赔三”主张,判令深圳前行科技有限公司为梁先生办理退车退款手续,支付三倍购车赔偿金335.1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425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555元,均由前行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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