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昆山电车男反杀宝马男,你认为他是正当防卫吗?
时间:2020-04-07 02:5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电动男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电动男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不用关押),或者免除刑事责任 。具体理由如下: 在本案中,宝马男违规变道对电动车男进行殴打不依不饶,后回车取刀挥砍电动男,对电动男人身安全造极大威胁属于严重违法,电动男当然有正当防卫的权利,当刀掉落宝马男欲拾刀再砍,电动男抢先拾刀获得反击机会,用刀对宝马男进行捅刺和砍击,宝马男在挨了五刀后放弃反扑向车后逃去,电动男扔向宝马男一刀,然后拾刀追砍至绿化带,直到宝马男倒地完全不能动弹。 正当防卫的前提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继续进行防卫,就欠缺正当性。在宝马男被砍五刀后向车后逃窜,其不法侵犯已经结束,其后的继续追砍就不具有正当性。有观点认为,宝马男往车子方向逃窜是要上车拿凶器继续攻击。首先,从现场来看,车掉落马路上,电动男和宝马为抢刀都跑到马路上车头前方,在宝马男被砍后往车后跑是最为自然和合理选择,如果不往车后跑,继续往车前跑意味着与追砍他的电动男迎面相撞,为什么不往马路对面或者车旁人行道跑,这意味着要跑斜线,首先跑直线是本能反应,同时跑直线可以最快离开。因此,宝马男的逃跑路线是情急之下的一种自然选择。其次,宝马男跑向车的方向准备再次拿工具这仅仅是一种推测。另外,电动男已经持刀在手本身已经占了优势如果他要拉开车门,拿工具的话电动男也完全有足够的反应时间。其三,如果说宝马男的同伴可能会帮忙,但是从视频上看另外两个男子并没有积极的参与打斗,而是在一旁观看,特别是电动男拾刀之后宝马男被砍逃跑也跟着逃跑,没有迹象表明其他的同伴会一起进行攻击,即使有其他的同伴帮忙,而电动男手持长刀也占有足够优势,我们不能把推测的情况认为是现实情况。因此,在宝马男逃跑时,电动男的危险已经解除,继续追砍缺乏正当性。 正当防卫的限度是以制止违法犯罪为必要,而不是把对象消灭,至于嫌疑人最终应受到何种惩罚这是国家的权力。法律原则上不鼓励私力救济,之所以设立正当防卫制度,就是在危急情形来不及公力救济时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手段。而这种权利的赋予是有限的,仅仅是以制止不法侵害为必要,因此不能超过一定限度,超过一定限度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其一,在本案中,电动男砍宝马男数刀后,宝马男逃窜已经停止违法行为,之后追砍就超过了必要限度。其二,若在宝马男逃跑前的砍杀已经致命也可能构成超过必要限度,对于赤手空拳的宝马男来说,已经不具有太大攻击力,虽然有追抢夺刀的危险行为,但是刀已然在电动男手中,又从身体强壮程度对比看电动男也明显占优,但是当时情形看,电动男在拾刀之后情急之下肯定是对宝马男痛下死手。当然在特定情形下还要求电动男客观冷静、拿捏好分寸当然有些强人所难。但是,法律就是法律,法律设想的对象永远是一个极度谦逊、冷静、克制的形象,法律从来都不鼓励情绪化,从来都不鼓励张扬,从来都不鼓励意气用事。因此,在本案中,电动男在现行法律中不出意外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电动男的行为不构成无过当防卫。无过当防卫针对的是针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行为。本案中,如上所述在宝马男刀落之后抢刀未果之时就不能认定为宝马男的攻击行为属于这类的严重暴力行为,如果针对宝马男一开始的挥刀砍击行为,电动男挥拳将宝马男打死则属于无过当防卫行为,当然不负刑事责任。 电动男最终定罪量刑预测:故意杀人罪,因防卫过当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如上所述此, 电动轮构成防卫过当,因此涉嫌故意杀人罪或者是故意伤害罪,又因为宝马男最终死亡,如果认定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量刑反而(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会重于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本案中宝马男存在严重的过错,结合视频来看电动男拾刀之后捅刺砍击不计后果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但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更为合适,这样更加有利于对电动男的量刑,又因为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因此电动男可能被判处三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不用关押),或者免除刑事责任。其中,被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不用关押)的可能性最大。 如果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及时减轻处罚,也要被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因为减轻处罚,只能在量刑幅度以下一个量刑幅度进行减轻,因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量刑幅度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附:相关刑法条文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