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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新车到手却是旧款,打官司为啥败诉了

长江网7月10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姜泰阳)车展上看中一辆最新款轿车,到手一年后才发现是旧款车。消费者一怒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货。9日,长江网记者获悉,因汽车抵押贷款合同上清楚地标明了车辆的车架号和款式,消费者败诉,吃了“哑巴亏”。

2019年1月,在车展上,王先生经现场销售顾问张某介绍,看中甲销售公司展位上某品牌2019年最新款的小轿车,当场就交了定金1万元,并与甲公司签了新车销售合同。合同内容非常简单,只标注了购车意向和定金金额,并盖有甲销售公司的公章。

3天后,王先生在张某的引导下,来到乙公司办理后续购车手续,包括支付首付款、手续费、上牌费等,同时办理了汽车抵押贷款手续,并于次日办理保险手续。提车当日,乙公司向王先生交付车辆,并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资料。

一年后,王先生在车友群中交流用车体验时偶然发现,自己所购车辆并非2019年最新款,而是2018年的旧款。

王先生认为,甲、乙公司隐瞒车辆的真实情况,将旧车型冒充新款车型进行销售,构成明显欺诈。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货,并获得三倍的赔偿。

法庭上,王先生对张某的身份大吃一惊,因为张某既不是甲公司的员工,也不是乙公司员工,而是其他公司的员工。汽车抵押贷款合同上记载的车辆型号和车架号就是2018年的旧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先生与甲公司签订了新车销售合同,但在支付定金后未继续履行该合同。王先生与乙公司虽未签订书面销售合同,但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王先生支付了购车款,该公司提供了约定车辆并出具购车发票,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王先生关于甲、乙两家公司隐瞒车辆真实情况,将旧款车型冒充新款车型进行销售,存在欺诈的诉讼主张,因其看车确认在先,签订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及支付购车款在后,相关文件明确记载了车辆识别代号,其所购车辆系特定车辆,具有唯一性,王先生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实被告存在欺诈,因此法院不予采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诉讼主张,被告亦不予认可。王先生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先生的所有诉求。

针对车展上购车,江岸区人民法院百步亭法庭樊静法官建议:一、签订合同之前,消费者需谨慎行事,先行确认签约对象、看清合同条款、明确核心信息,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二、如未签订书面合同,正规购车发票上记载内容视为合同条款,务必核查清楚后再付款;三、购车过程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维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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