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涉刑案被没收,车主状告销售公司,看法院怎么判?
时间:2021-02-25 20:2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柳州的柳穗实花14.45万元购买的新车使用不到4个月,就发现车辆发票、合格证、车架号都是伪造的,且这辆车还涉嫌刑事案件,导致被公安机关撤销了车辆登记证,车也被没收了。 家住柳州市鱼峰区的柳穗实觉得自己很冤:他花了14.45万元,从柳州的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买的新车使用不到4个月,就发现车辆发票、合格证、车架号都是伪造的,且这辆车还涉嫌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撤销了车辆登记证,还被没收了。 买车的钱花了,却换来空欢喜一场。为此,柳穗实一路打官司,请求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撤销他和公司签订的汽车代购合同;公司返还购车款14.45万元;公司按购车款的3倍赔偿31.5万元(扣除公司已赔的9万元)。 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均判决驳回柳穗实的诉讼请求。 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 柳穗实不服二审判决,向自治区高院申请再审,请求自治区高院依法撤销他与公司签订的汽车代购合同;公司向他返还购车款以及赔偿3倍车辆价款损失。 柳穗实说,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他和公司签订的汽车代购合同第4条第1款约定:卖方向买方销售的合同车辆,已经过生产厂家的调试及功能性检查,符合生产厂家的出厂标准。此条款明确了公司向他销售的是符合生产厂家的出厂标准的新车。可是此后他发现车的发票是假票!车辆合格证和车架号也是伪造的!2017年12月4日,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做出公安交通管理撤消机动车登记/驾驶许可决定书,决定撤销该车的机动车登记。 公司辩称,当初购车时,柳穗实与公司签订的是民事瑕疵商品车销售协议,公司已尽告知义务,不存在欺诈行为。 公司不存在欺诈,再审申请被驳回 自治区高院审查后认为,柳穗实与公司签订汽车代购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有效。根据汽车代购合同约定,公司代柳穗实为车辆办理入户登记并已履行交付义务,柳穗实向公司交清购车款项,双方对汽车代购合同已履行完毕。后来因为车辆涉嫌刑事案件,车辆被公安机关予以扣押。由于柳穗实与公司签订汽车代购合同时,公司对车辆是否涉嫌刑事案件并不知情,而且公司代柳穗实到柳州市车辆管理所正常办理车辆入户登记后,公司通过与柳穗实签订明示瑕疵商品车销售协议的形式,明确告知柳穗实车辆为瑕疵车,柳穗实对此亦未提出异议,所以公司对车辆销售并不存在欺诈行为。因此,柳穗实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与公司签订汽车代购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由于柳穗实诉请撤销与公司签订汽车代购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所以不存在公司向柳穗实返还购车款及赔偿车辆价款损失。 不久前,自治区高院裁定驳回柳穗实的再审申请。 (文中人名为化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