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详解特斯拉“减配门”:“欺诈”认定的要点与难点(2)
时间:2020-03-15 23:4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osi 点击:次
一方面,需要考虑当事人实施的行为是否影响到消费者缔约的根本目的;另一方面,需要考虑当事人是否存在隐瞒相关信息或故意告知虚假信息的主观故意。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案例是截至现在,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唯一一个汽车消费领域“欺诈”纠纷案件。该案中,车主认为自己购买的价值550万元的进口宾利汽车是经过“大修”的“事故车辆”,相关车企和经销商构成欺诈。 哪些情况可能影响到消费者的缔约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在该典型案例中论述了三个方面的构成要件。 第一,合同是否对相关事项存在专门约定。具体到特斯拉,要看消费者和经营者签订的合同里有没有专门对HW2.5和HW3.0进行约定; 第二,问题是否严重,相应处理措施是否复杂。在汽车消费品中,问题是否严重,意味着是否会影响车辆的安全性能、主要功能以及基本用途,处理措施复杂程度判定层面,则可以看修复措施是否轻微、耗费工时长短、支出费用多少等进行综合考量; 第三,是否给消费者造成较大不利影响。何为不利影响?从三个维度看,是否涉及消费者人身健康和安全,是否影响消费者日常使用,是否涉及消费者较大的财产利益。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还明确提出,欺诈必须要求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 争议 在具体个案中,法院尽管不会完全照搬以往判例的“套路”,但会参照这些判例所体现的法律精神及裁判原则。从上述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中不难发现,特斯拉自动驾驶芯片“减配”一事要认定为欺诈,从现在公开渠道能够获悉的信息来看,可能具有一定难度。 武峰律师表示,基于现有信息,两方面的细节值得关注,一是买卖双方有没有明确约定所购车辆的配置就是HW3.0,二是相关的商业宣传如何定性。 这两方面涉及的都是“合同对相关事项是否有专门约定”的问题。如果双方对于所购车辆有明确的芯片版本约定(无论是书面约定还是口头约定),判定则相对简单; 但如果在购车时未明确提及芯片版本,而消费者又是通过公开渠道获取了相关信息从而决定购买的,这就牵扯到另一个层面的法律问题:商业发布会这种商业宣传的形式在法律上上如何定性? 具体到本案中,即是该类商业发布会的法律定性是属于《合同法》第14条的“要约”还是《合同法》第15条的“要约邀请”?两个不同的法律定性将直接导致案件结果大相径庭。 公开渠道传递出“Model 3配置HW3.0芯片”的信息不一而足。一个例子是,特斯拉中国曾于2019年5月16日在官方微信公众号“特斯拉Tesla”上,发布过一篇名为《“软硬”兼施,只为完全自动驾驶而生》的文章,该文章明确写道: “目前,Tesla正在生产的所有车型均全面搭载了实现完全自动驾驶能力所需的硬件。Tesla完全自动驾驶芯片容纳了60亿个晶体管,并拥有强大的神经网络处理器,每秒可处理高达2300帧图像——是之前硬件运算速度的21倍。” 从表述上看,上述“完全自动驾驶芯片”正是HW3.0,这篇文章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许多消费者认为,自2019年5月16日之后交付的新车一定会搭载HW3.0。 类似这样的商业宣传信息,在司法实践层面,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认定结果也各不相同。如果被认定为要约,只要相对人(消费者)作出承诺,那么该要约的内容对商业广告的发布人(经营者)就具有约束力,换言之,商业广告的内容就是双方合同的约定内容;但如果被认定为要约邀请,则对商业广告的发布人没有约束力。 “要约是明确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要求内容是具体确定的,只要受要约人同意,就完全按照意思表述进行交付,实际上就和签合同一样。”武峰表示。 而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典型的如商业广告、招标文书等。 从现在公开的有关信息看,特斯拉上述宣传更接近要约邀请。 当然上述理解并非机械和绝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责任编辑:admin) |